时间: 2018-11-23 浏览量:2140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挂号事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着实施条例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依法推行林权挂号职责。 林权挂号包括初始、变换和注销挂号。
第三条林权权力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力人为小我私家的,由自己或者其法定署理人、委托的署理人提出林权挂号申请;林权权力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认真人或者委托的署理人提出林权挂号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力人应当凭证森林法及着实施条例的划定提出挂号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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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小我私家身份证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认真人的身份证实、法定署理人或者委托署理人的身份证实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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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府林业主管部分划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爆发变换的,林权权力人应当到初始挂号机关申请变换挂号。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缘故原由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力人应当到初始挂号机关申请治理注销挂号。
第八条林权权力人申请治理变换挂号或者注销挂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秩ü液派昵氡;
。ǘ)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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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挂号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力人提交的申请挂号质料举行起源审查。挂号机关以为林权权力人提交的申请质料切合森林法及着实施条例以及本步伐划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以为不切合划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力人增补质料。
第十条挂号机关对已经受理的挂号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举行通告。通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切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挂号申请,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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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林权证实质料正当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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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切合本步伐第十一条划定的挂号条件的挂号申请,挂号机关应当不予挂号。在通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挂号申请提出异议,挂号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举行调审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正当有用的,挂号机关对挂号申请应当不予挂号。
第十三条对不予挂号的申请,挂号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挂号申请的林权权力人见告不予挂号的理由。
第十四条关于经由挂号机关审查准予挂号的申请,应当实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凭证森林法及着实施条例的划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挂号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形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统一划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明林权证错、漏挂号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力人可以到原林权挂号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挂号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职员和须要的设施,建设林权挂号档案。
第十九条挂号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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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林权挂号台账;
。ㄈ┍静椒サ谑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质料和挂号机关的视察质料和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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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挂号机关应当果真挂号档案,并接受公众盘问。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分挂号机关应当将昔时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换等挂号情形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
第二十二条本步伐由国家林业局认真诠释。
第二十三条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